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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关系管理——劳动纠纷处理规定

2016/11/18 11:30:41

劳动纠纷处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教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welcome皇冠登录手机版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因劳动合同及其他人事劳动方面的问题与学校发生争议或纠纷者,适用本规范处理。

发生前款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有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其他机构申请仲裁和诉讼。

第三条  人事劳动争议的类型

(一)有关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录用、调动、退休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培训费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人事劳动争议。

(七)教职工与校方民事纠纷不属于本规定中所描述的人事劳动争议。

第四条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各个分院(所、中心等)、部门对于发生第三条规定的人事劳动争议,应该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的原则积极处理。

(一)联系当事人、查清主要事实

出现本规范第三条内容之争议情形,当事人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按照当事人申报的联系方式),同时报备人事部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部门该事项负责人需查清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分析争议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与风险。

(二)约谈当事人,确定争议点

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分院(所、中心等)、部门需要在联系当事人后3日内约谈当事人,确定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的意见及依据。约谈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详细登记和记录。

    约见争议当事人应当制作详细的笔录,约谈结束后,相关笔录由双方签章固定。

(三)争议当事人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说明相关政策、释明原因

约谈当事人,待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举证阐明理由后,当事人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应当就争议焦点向当事人释明原因及相关规范和政策的规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此争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于情况复杂的争议,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向争议当事人释明原因告知结果。

(五)当事人考虑期

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政策、释明原因后应当给予当事人五日左右的考虑期限,根据当事人的考虑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再次约谈及拟作部门决定和意见

考虑期后,当事人仍就相关问题系存争议,且经部门再次约谈没有解决纠纷者,当事人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应在核实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学校政策拟作处理意见(附原因及依据),同时报学校人事部门决定和备案。

(七)填写争议的情况说明——双方签章

当事人所在的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就争议事项应当做好登记及详细的情况说明记录,约谈笔录及拟处理意见。拟处理意见应当载明多数意见、少数意见和具体原因依据,且签章。

(八)人事部门处理

对于各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移交的争议纠纷事实和处理意见,人事部门应当在询问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相关情况、证据及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范、政策和规定予以解答并作出处理决定。

人事部门就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及决定应当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的签章。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协同解决者,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决定处理结果。

    第五条  出现人事劳动争议,如无需或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分院(所、中心等)、部门等应当依据现有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决定,并报人事部门处理。同时,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登记、证据保存和留档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认同者,享有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请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教职工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教职工的工作及思想动态,建立常规的约谈机制和约谈报备,注重争议事实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各部门应当将前款内容定期向人事部门总结报备,以供相关政策制度的调研、更新和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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