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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关系管理——合理化建议管理规定

2016/11/18 11:29:52

合理化建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教学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学校的教学和管理质量,建立学校合理化建议的提出、采纳等程序,保障合理化建议工作的健康有序和持久地展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welcome皇冠登录手机版全部教职工或部门、组织和集体对学校教学和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和类型

   (一)鼓励以下范围的合理化建议:

1.关于学校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合理的思路、方法的探讨;

2.关于各学院(所、中心)、部门的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3.劳动者保护及劳动环境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4.学校管理和教学中控制各类成本和消耗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5.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学校凝聚力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其他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二)以下建议不予受理:

1.无实质内容的;

2.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3.共知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进改善的;

4.已被采用或前已有重复建议的;

5.在正常工作渠道正在执行的;

6.针对个人隐私的;

7.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员对其本身职责范围内所做的建议,为本职工作方法改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案;

8.其他不属于合理化建议的内容。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管理工作程序

(一)提出

1.学校教职工、部门和组织可以单名或联名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填写“合理化建议申报表”,按照标准流程提交申请。

2.填写合理化建议申报表应当注意

1)应当填写建议人姓名或名称及日期;

2)应当对建议事项的现状、预期和操作办法予以说明,相关方法、措施和步骤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受理和初审

1.享有合理化建议评审资格的部门(一下简称“评审部门”)收到书面建议后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合理化建议(参见本规范第三条)的,书面回复建议者;对于属于合理化建议范畴但内容或形式不完整者,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议者需要补充或改善的方面。

2.收到的建议书内容系属批评意见,或不签署真实姓名和名称,或无改进内容等,不作为合理化建议进行受理,作为其他情形处理。

3.评审部门收到建议申请表后,认为内容完全,建议提案合理可操作,实施风险可控,予以受理。

(三)采纳

    经评审部门受理的合理化建议,对于可行性、前瞻性和经济安全性明显的建议,转交有权部门处理,组织实施。

具体采纳实施的工作规则和流程另由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

(四) 奖励

对于业已受理和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学校视具体情况对建议提出人员和组织按照有关标准予以奖励。具体激励措施另行制定规则实施。

第五条  评审部门定期对收到的合理化建议申请表进行登记、编号、评审和资料存档汇总工作。每项建议的实施及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当撰写阶段性报告及完结报告并报评审部门备案存档。

第六条  评审部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跟踪。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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