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完善教职工请假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执行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外出办理私事,出于个人原因(或因工伤)不能工作,需离开岗位,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事假
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如须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或授权单位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事假假期要从严掌握,原则上学年度累计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不含法定休假日,如遇法定休假日,事假假期顺延。
(二)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停工治疗和休假的,凭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除外),可以请病假。
病假假期视疾病的具体情况而定。病假期间包括法定休假日,如遇法定休假日,病假假期不顺延。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辞退处理。
(三)婚丧假
教职工入职后结婚,凭结婚证复印件半年内可以请婚假。符合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10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得享受晚婚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须本人料理丧事或参加丧葬的,可给予3天丧假。
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均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原则上省内给予1天路程假,省外给予3天路程假。)
婚丧假、路程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如遇法定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四)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含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出具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教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原则上安排课间或无课时间进行哺乳,实行坐班制的女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行掌握安排。
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凭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出勤处理,具体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
符合计划生育的教职工生育,经学校或授权单位批准,可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产假、护理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如遇法定休假日,假期不顺延;产假遇寒暑假期间,产假不顺延。
(五)工伤假
凡因工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可给予工伤假。假期及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四条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
第五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学年度累计不超过5天的,工资照发;学年度累计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学年度累计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工资停发。
(二)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学年度累计不超过10天的,工资照发;学年度累计超过10天,不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学年度累计超过20天,不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学年度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工资停发。
教职工病假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按上款计算方法所得应发工资低于三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不低于三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三)产假
女职工请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同时,享受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及住房补贴。
(四)婚丧假、路程假、护理假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停发工资。
(五)教职工每月工资按计薪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11天)出勤天数计发。教职工入职或离职,当月工资按出勤天数计发;教职工请假,超过天数按本人日工资标准扣发。
日工资=本人月工资标准÷21.75天(月平均工作日)。
第六条 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教职工请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经学校或授权单位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或离校)。
(二)教职工请假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原由,并附上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须及时报请所在单位,且须两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书面请假手续作为考勤的依据。
各单位上报考勤表时,须附上当月已审批的请假手续材料。请假审批表由人事处存档,作为工资计发的依据。
(三)教职工请病假,须附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请婚假,须附结婚证复印件;请产假(须工会审批),须附结婚证、准生证及预产期证明(出生证)复印件;请护理假,须附结婚证和出生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可假后补交);请工伤假,须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返岗工作。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岗工作,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教职工在因伤、病休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性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全部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辞退处理。
第七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教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职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教师由所在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职员由所在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二)中层干部请假,按照校长办公室2013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中层干部请假制度调整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旷工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不经请假(含未履行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二)教职工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教职工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按时到岗的;
(四)教职工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五)教职工申请辞职,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六)教职工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或工作时间无故离岗1小时以上的;
(七)未经批准外出学习、培训擅自离岗的。
教职工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全额工资;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学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视个人表现情况,给予批评处理或作擅自离职处理。
教职工连续旷工达5天以上的,所在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与本人取得联系,敦促返岗工作,并及时书面上报人事处。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按月汇总考勤情况,及时、如实报送考勤表。
第十条 考勤材料(含请假审批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上报学校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welcome皇冠登录手机版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三亚院字〔2006〕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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